网约车:从政府管理到合作治理

南方都市报 | 2017-06-21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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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1月28日,广州市颁布了《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与北京设置了5个月的过渡期不同,广州的《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不过设置了180天的宽松期。现在180天的宽松期已满,这个新政给网约车带来了什么冲击?市民出行难是否得到缓解?交通拥挤的问题是否得到改善?6月18日广州公共文化观察室为此举办了一场“广州网约车新政实施效果评估”的研讨会。
  我认为不管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还是交通新业态,政府对网约车进行管理都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从另外一个角度,政府对网约车进行管理,实际上是承认了网约车的合法性,使其从遮遮掩掩偷偷摸摸走向光明正大。这是讨论的一个基本前提。
  问题不在于要不要管理,而在于如何管理。某种意义上,互联网的一大特点是“破限”:突破、打破现有的一些界限,包括人与人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甚至国与国之间的界限。不管是互联网精神,还是互联网思维,都建立在互联网的这个特点之上。而现有对网约车的管理,很大程度上却是在“设限”,不管是对网约车公司,还是网约车,以及网约车司机,都设置了种种限制。目前的这些争议、分歧,基本上都可以归结到这种“破限”与“设限”的矛盾、冲突。
  当然作为管理而言,“设限”是必要的,问题只在于这两者之间如何取得更高层级的平衡。比如广州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订单信息(不含乘客个人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这里虽然说“不含乘客个人信息”,但在具体操作中如何执行,却不免让人心生忧虑。如果乘客信息也被要求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灾难。此外要求车辆“取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1年”,这实际上要求只有不满1年的新车才能做网约车。要求司机具有初中或以上学历更是不知所谓。
  我特别赞同全国人大代表陈舒的观点: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运用,让我们看到对互联网经营行为的监管必须运用互联网技术即互联网思维来实现,由单一的政府管理变为合作治理模式,对分享经济的网约车应当采用“政府+平台+司机+乘客”合作治理。毫无疑问这才是顺应时代潮流之举,不仅仅是管理思维的转变,更重要的是政府职能的转变。而抓住“放管服”改革这一牛鼻子、坚持不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甚至已经成为本届政府的一种国家行为,在网约车的管理中,我们也希望能够早日看到这一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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