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股票代码:000030、200030 股票简称:富奥股份(8.260, 0.00, 0.00%)、富奥B(6.030, 0.00, 0.00%) 公告编号:2017-18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本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2017年5月1日的《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号 2017-17)
2、召开时间:
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2:00
⑵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下午3:00至2017年5月18日下午3: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南街777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召集人:董事会
6、主持人:副董事长张志新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849,899,3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71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849,694,2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70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0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59%。
2、外资股东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无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9,620,8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9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9,415,7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74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0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59%。
4、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股东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9,801,3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5%;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22,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92%;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89%;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 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9,801,3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5%;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22,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92%;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89%;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0 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9,801,3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5%;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22,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92%;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89%;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00 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9,801,3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5%;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22,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92%;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89%;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5.00 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9,846,3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67,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11%;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6.00 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9,801,3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5%;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22,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92%;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89%;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7.00 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投资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9,801,3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5%;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22,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92%;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89%;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8.00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富奥辽宁汽车弹簧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090,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7%;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22,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92%;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89%;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9.00 关于公司2017年度资产处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9,801,3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5%;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22,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92%;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89%;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0.00 关于预计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090,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7%;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22,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92%;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89%;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1.00 关于审议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签署的《关联采购框架协议》等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090,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7%;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22,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92%;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89%;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2.00 关于公司与一汽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090,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7%;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22,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92%;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89%;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3.00 关于聘任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9,801,3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5%;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22,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92%;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89%;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4.00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9,801,3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5%;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22,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92%;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89%;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9%。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8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金杜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司已向金杜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金杜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金杜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17年5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和B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经金杜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全部为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849,899,3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180%。无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1. 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全部为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849,694,2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022%。无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金杜律师等。
2. 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名,为A股股东,代表股份20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无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 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 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 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投资预算报告》的议案;
8.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富奥辽宁汽车弹簧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9. 关于公司2017年度资产处置的议案;
10.关于预计公司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1.关于审议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签署的《关联采购框架协议》等的议 案;
12.关于公司与一汽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13.关于聘任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14.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曾 涛
李 佳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七年 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