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汽车2012年公司债券2017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证券时报 | 2017-04-19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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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重庆长安汽车(15.590, 0.00, 0.00%)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4月24日支付2016年4月23日至2017年4月22日期间(以下简称"本计息年度")的利息及本次债券的本金。
 
  债券摘牌日:2017年4月20日
 
  债权登记日:2017年4月21日
 
  债券兑付兑息日:2017年4月24日
 
  本公司于2012年4月23日发行的2012年公司债券至2017年4月23日将期满5年,根据《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期债券将进行兑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长安债。
 
  3、债券代码:112079。
 
  4、发行规模:人民币19.8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
 
  6、债券利率:5.30%。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2年4月23日。
 
  9、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2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4月24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3、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14.370, 0.00, 0.00%)股份有限公司。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6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兑付、付息方案
 
  按照《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30%。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兑付本息为人民币1053.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兑付本息为人民币1042.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兑付本息为人民币1047.70元。
 
  三、本期债券摘牌日、债权登记日、债券兑付兑息日
 
  1、债券摘牌日:2017年4月20日。
 
  2、债权登记日:2017年4月21日。
 
  3、债券兑付兑息日:2017年4月24日(因2017年4月23日为星期日,所以按相关规定,顺延至4月24日)。
 
  四、兑付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4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本息兑付。
 
  在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的全部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息。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摘牌安排
 
  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4月20日摘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本期债券将于到期前2个交易日摘牌,即于2017年4月2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
 
  七、关于本期债券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八、相关机构
 
 
  1、发行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
 
  联系人:黎军、揭中华
 
  电话:023-67594008
 
  传真:023-67866055
 
  邮政编码:400023
 
  2、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11层1101室
 
  联系人:肖如球、李世文
 
  电话:010-58067888
 
  传真:010-58067832
 
  邮政编码:100140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电话:0755-25938081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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